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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动基层活力 推动全面创建 ——《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解读之二

发布时间:2019-03-22

        文化和旅游部近日印发的《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和管理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工作手册》等文件对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工作进行了规范,并明确了最基本的验收单位就是区县行政区域,这样的政策导向是基于哪些考虑确定的呢?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办法》规定,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最基本的验收单位是区县行政区域。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旅游科学学院副教授冯凌表示,“郡县治,天下安”,区县是我国现行体制下地方统筹力度最强、最利于综合推进旅游业改革创新发展的一级行政单位。而且,区县面积不大不小,能够在较快的创建时间段内,推动实现地方旅游的快发展和新发展,也易于验收工作对标快速完成。

        冯凌说:“本次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验收认定系列文件的研究和起草过程中,专家组对江苏、浙江、宁夏、贵州等省区的典型区县进行了调研和试评。事实证明,这些以区县为单元的创建单位,都是近年来旅游业发展较好的地区。通过实地调查和文牍检查,也基本能够在两三天内迅速摸清创建单位的旅游资源、产品、设施、服务、体制机制、政策措施等方面情况,能够较快评判创建工作的力度、成效,以及是否达到标准。”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研究员、博士生导师席建超认为,以区县为创建单位,地域空间尺度范围合理、责任主体明确、创建抓手多样、创建成效易于检验、创建后续监督管理易于推行,便于示范区创建工作的有序推进。

        全域旅游发展的核心在于充分调动基层的活力,强调在一定区域内通过发展旅游业,带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创建单位包括省、地市、县3个不同行政区域层级。全域旅游发展的重点是发挥基层的活力,解决一体化的管理问题。通过“以旅游业为优势产业”的区县发挥活力,先行先试,带动全面深化改革。

        北京联合大学旅游学院教授李柏文表示,全域旅游发展具有自身规律。在越小范围更容易在3年创建期内产生示范性成效。当然,不同尺度的示范区具有不可替代的示范价值,肩负不同的使命。省级和市级示范区的示范价值更多地表现在全域旅游发展的顶层设计、宏观调控及跨区域旅游合作等方面,因此其发展的内在要求与县区示范区不同。

        李柏文说:“示范区只是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一种手段,通过示范区创建,树立全域旅游发展共识和发展观。示范区未来发展最为核心的是,构建党政统筹的动力机制、旅游投入机制和政策创新机制等制度体系,并把好的做法和经验固化为制度,成为全域旅游发展的定力。”

        《办法》要求,地级创建单位,其辖区内70%以上的县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向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省级创建单位在其辖区内70%以上的地级创建单位通过验收后,方可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认定申请。

        冯凌表示,70%的意思就是要求各地大多数下属行政单元达到标准要求后,才能向上一级主管单位提请验收。其隐含的含义是,全域旅游不是划重点的应试过程,不是走过场,而是一次推动我国旅游业高质量发展的新革命,需要各级创建单位沉下心来扎扎实实推进全面创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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